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        总则

第一条.美中华人音乐家协会SINO-US CHINESE MUSICIANS ASSOCIATION 简称【SUCMA】

第二条.本协会是通过美国政府合法注册。由美中之间音乐家、戏曲表演艺术家、热爱中华文化工作者及社会活动家等自愿组成的艺术团体。

第三条.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。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艺术交流活动,为弘扬中华文化,促进美中华人艺术家的交流而努力。

第四条.本协会接受美国政府的监督管理,会址设在美国洛杉矶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五条.本协会的业务范围;

(一)在美中范围内组织各种比赛活动,音乐教学,学术研讨音乐作品创作、演出交流活动。音乐、戏曲人才选拔、评奖。联系美中及海外华人音乐家,戏曲表演艺术家,繁荣和发展中华文化。

(二)本协会会员有联络、协调、服务的职责,在会务活动中队会员进行业务指导。

(三)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,努力提高音乐爱好者的业务水平。

第三章   会员

第六条.本协会会员分为两类;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

第七条.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协会的业务(音乐,戏曲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八条.会员入会的程序是;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。

第九条.会员享受下列权利:

(一)本协会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协会的服务优先权;
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退会自由。

第十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

(一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员费;
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

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三条

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;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议记录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四条

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五条

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二年,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六条

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
第十七条

理事会的职权是

(一) 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,副会长,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
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会议记录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关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

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九条
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,也可用通讯方式召开。

第二十条

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,第三,第五,第六,第七,第八,第九项的职权。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一条

常务理事会须由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二条

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三条

本协会会长,副会长,秘书长任期二年。会长,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四条

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     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五条

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    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、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。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任理事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,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

资产管理,使用原则。

第二十六条

本协会的经费来源:

(一) 会员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艺术交流活动。

(四)其它合法收入:本协会是以公司形式注册的机构,属非营利性质的,可以从事经营艺术交流活动。

第六章

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二十七条

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
第二十八条

本协会修改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天生效。

第七章

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。

第二十九条

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条

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美国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